近日,萬達四名前高管受賄案的刑事判決書公開。四名高管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緩刑二年半到一年半不等,共計被罰28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馮某、趙某、暴某、董某在分別擔任萬達集團信息管理中心常務副總經理、信息管理中心商務綜合組副總經理、萬達地產信息管理部運維項目組資深經理、萬達集團信息管理中心商務綜合組主任工程師期間,利用各自管理、經手萬達廣場店鋪級客流統計項目招標的職務便利,在明知被告單位聯縱數據公司相關產品不符合集團招標條件的情況下,仍合謀違規讓該公司產品中標,并多次收受聯縱數據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王某給予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45萬元(以下幣種同)。
經審計,被告人馮某分得77萬余元,被告人趙某分得38萬余元,被告人暴某分得16萬元,被告人董某分得13萬元。案發后,五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涉案贓款,并獲公司諒解。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馮某、趙某、暴某、董某、王偉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均如實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牽出另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判決書顯示,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間,朱某1(另案處理)在擔任萬達集團信息管理中心總經理期間,利用其全面負責萬達廣場信息化建設業務的職務便利,為被告人王某實際控制的被告單位聯縱數據公司中標萬達廣場店鋪級客流統計項目提供便利。期間,被告人王某為感謝朱某1的幫助,以干股形式給予朱某1價值30萬元的聯縱數據公司股份以及以公司分紅款的名義轉賬至朱某1指定銀行賬戶的賄賂款60萬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趙某、暴某、董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單位聯縱數據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其他單位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王某作為某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單位)。被告人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趙某、暴某、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馮某、趙某、暴某、董某、王某、被告單位聯縱數據公司具有自首情節,分別減輕或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趙某、董某、王某、被告單位某某公司認罪認罰,被告人暴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均依法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馮某、趙某、暴某、董某在案發后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均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要求對被告人馮某、趙某、暴某、董某、王偉從寬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一、馮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罰金10萬元;二、趙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8萬元;三、暴某和董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各罰金5萬元;四、被告單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罰金20萬元;五、王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單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5萬元。【責任編輯/林羽】
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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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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