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監局發布了一則對光大證券(601788)前從業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決定書”),予以當事人10萬元罰款。
上海證監局依據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違規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其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調查,當事人徐某豐,男,1983年5月出生,住址為上海市虹口區。2011年5月3日~2019年3月4日,徐某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在光大證券工作期間,徐某豐曾實際控制使用“徐某杰”分別在海通證券(600837)上海玉田支路營業部、中泰證券上海赤峰路營業部、湘財證券上海陸家嘴(600663)營業部開立了證券賬戶買賣、持有股票,累計成交金額為37783.05萬元,涉案交易累計為虧損。
調查得知的關于徐某豐的事實,均有相關勞動合同、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詢問筆錄及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經上海證監局認定,徐某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并使用“徐某杰”賬戶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關于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同時,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
根據徐某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上海證監局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徐某豐處以10萬元罰款。
與此同時,上海證監局要求徐某豐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并有開戶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直接上繳國庫;徐某豐應將注有自己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上海證監局備案。
此外,決定書中指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上海證監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責任編輯/賈琪】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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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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