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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絕天隆大股東“獅子大張口”,科華生物提出仲裁反請求

    8 月 30 日,科華生物(002022,SZ)發布公告稱,公司按照仲裁規則和相關適用法律,就此前科華生物與彭年才、李明、苗保剛、西安昱景同益企業管理合伙企業的仲裁案件,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反請求并獲受理。科華生物請求裁決解除公司與被反請求人于 2018 年 6 月 8 日訂立的《投資協議書》項下第十條“進一步投資”條款。

    由此,備受矚目的科華生物與彭年才、李明、苗保剛、西安昱景同益企業管理合伙企業百億仲裁案進入新一階段,而科華生物在此次反請求出給出的兩個關鍵信息點及舉證,有助于人們進一步厘清事實真相,不被片面信息所誤導。

    不可預見性讓進一步投資條款履行條件喪失

    科華生物8月30日發布公告稱,2018年6月8日,科華生物與彭年才等簽署《投資協議書》中的“鑒于”部分,交易雙方開宗明義地確認了本次交易的目的在于:科華生物擬通過向被反請求人支付現金購買其持有的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蘇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天隆科技”)股權,并以現金認繳天隆科技新增注冊資本的方式,對天隆科技進行股權投資并最終持有其62%的股權;而被反請求人也僅擬將其持有的天隆科技部分股權轉讓給科華生物。

    據此,科華生物在公告中表示,《投資協議書》確定的交易目的即天隆科技62%的股權。2018年8月,交易雙方正式完成對天隆科技62%股權的交割,客觀上《投資協議書》交易目的已達成。

    在交易目的之外,基于當時的客觀情況、天隆科技的實際運營情況以及包括被反請求人在內的各方對天隆科技發展的正常預測情況,交易雙方針對天隆科技剩余38%的股權作了后續可選擇性的規劃,并磋商擬定了《投資協議書》第十條 “進一步投資”條款。

    從中可以看出,科華生物當初的目標就是成為天隆科技的大股東,并為此收購其62%股份,即達成收購目的。值得注意的是,當時天隆科技已是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態,5.54億的收購價格,對于天隆科技而言是“救命錢”。

    而對于剩余38%的股份收購以及相關作價標準,科華生物與天隆科技關于進一步收購其剩余股份的條款履行,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當時雙方在合同中加上這個條款的時候,是根據評估報告等測算的,如果不是疫情,天隆2020年度利潤最高不超過5400萬。但是,隨著疫情這個不可預見的情況發生,導致當時的合同基礎發生變化,但是天隆拒絕協商。

    對于情勢變更規則,《民法典》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顯然,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一旦發生無可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原有合同條款履行的條件也就不復存在,繼續履行必然會對當事人一方帶來明顯不公,法院應依法支持當事方變更或解除該條款的權利主張。

    就本案而言,2018年科華生物與天隆科技簽訂合同時,只可能基于2018年天隆科技的盈利情況做出判斷,無法預料到一年多以后突然爆發的新冠疫情事件,明顯符合情勢變更規則對“重大變化”不可預見性的要求。而這一“重大變化”對合同的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這是適用情勢變更規則的本質要求。事實邏輯已然清晰,科華生物不可能履行如此“過時”條款,公司向法院提出的仲裁反請求也完全符合法律要義。

    無視“情勢變更”尋求暴利回報 惡意掏空科華生物資產

    隨著新冠疫情不斷蔓延,再加上科華生物收購天隆科技之后在各項資源上的全力投入,天隆實現了業績爆發——從2019年的凈利潤不到8000萬,到一年后掙了11億。面對十幾倍的增長,對企業發展規律尚有基本常識的人都明白,這一業績具有偶然性。隨著疫情得到控制及其他因素影響,相關產業鏈上的企業業績也可能會面臨調整。

    因此,彭年才們以疫情突發所帶來的偶發性因素為背景,將11億作為基數,已經違背了市場常識。

    一個可以作為佐證的案例是,今年2月,可孚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創業板IPO首發過會。發審會上,深交所要求可孚醫療說明在招股書“特別風險提示”部分補充披露新冠疫情導致的業績增長偶發性和不可持續性的風險。這就說明,無論是監管部門還是市場各方,都不可能將因疫情而帶來的業績增長,作為企業營收的唯一計量標準,而是要視為一個變量要素。

    據此,科華生物也再次強調,2020 年度天隆科技的凈利潤因新冠疫情而出現了遠超各方預計的爆發式增長,已致使交易雙方于 2018 年 6 月 8 日簽訂的《投資協議書》第十條“進一步投資”條款的合同基礎條件發生了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該交易條款將對科華生物產生顯著的不公平,這已構成“情勢變更”。

    因此,科華生物有權根據“情勢變更”,依法提出相關重新協商及變更或解除之主張,以維護交易的公平。科華生物的這一主張,既符合當初《投資協議書》的有關規定,具備了合法性,同時也完全符合市場邏輯。

    反觀彭年才們,作為具有長期經營和投資經驗的原天隆科技股東、管理層,不可能不知道這一常識,但他們依然以此作為索要百億巨款的可計量標準。為了獲得百億巨款,彭年才們不惜押上之前投資的天隆科技未來命運,惡意掏空科華生物資產。如果這一做法得逞,必然對科華生物和天隆科技兩家企業的長遠發展乃至生存構成威脅,這似乎也印證了《資本論》中的一句老話,“為了100%的利潤,有人就敢于踐踏市場、挑戰法律”。

    對于如此清晰的事實,我們目前也基本可以獲得答案:“進一步投資”約定因疫情發生的不可預見性,不再具備可執行條件;疫情帶來的相關產業鏈爆發性業績增長,不能作為企業價值的恒定評估標準,否則就會給包括股民、企業自身在內的各方帶來嚴重的不可控性。彭年才們的百億“胃口”,與市場經濟準則相悖,司法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精神予以仲裁,給出所有關注此案以及市場秩序的各界人士以公正、公平的最終結果。【責任編輯/常青】

    來源:IT時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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