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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于滴滴遭約談,律師是這樣說的:如果各地效仿,這必將成為壓死網絡專車這匹駱駝最后的一根稻草

    【IT時代網、IT時代周刊銳觀察】繼廣州、成都之后,又一個地方的交管部門開始重拳打擊網絡專車。

    6月2日,北京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交通執法總隊和公安局公交保衛總隊共同約談“滴滴專車”平臺負責人,明確指出該公司推出的“滴滴專車”及“滴滴快車”業務,使用私家車和租賃車配備駕駛員,從事客運服務,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并通報了今年以來針對專車的執法情況,查處非法運營車輛963起,涉及滴滴專車平臺從事非法運營車輛207起,其中私家車161起。


    去年下半年以來,各地對網絡專車的監管動作就一直不斷,喊打喊殺之聲不絕于耳。經過統計,我們發現,各地執法的矛頭指向的基本都是私家車,但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卡住車源這一咽喉,最終重創的還是專車平臺。為何還要琵琶遮面呢?根源在于打擊私家車名正言順,而監管專車平臺缺少直接法律依據。

    從車輛性質而言,專車平臺上的車輛包括兩類:一是汽車租賃公司的車輛,二是私家車。由于大多數地方對汽車租賃行業都實行數量調控制度,所以汽車租賃公司的合規車輛(產權屬于公司,且申請指標并經過備案)非常有限,遠遠不能滿足商務出行的市場需求。所以,各個專車平臺才會默許或是縱容私家車加入,為規避風險,私家車先掛靠在汽車租賃公司名下,然后通過專車平臺接單,司機還是車主。把這種車輛定性為黑車不為過,打擊這種以專車之名行黑車之實的私家車也于法有據。只是,監管部門需要反思,這種做法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嗎?嚴打之下,私家車重回線下,或者轉到拼車平臺,風頭一過再卷土重來,貓鼠游戲沒有盡頭(詳見筆者應環球時報之邀撰寫的另一篇文章《專車監管應跳出貓鼠游戲怪圈》)。

    不管怎樣,對私家車的監管仍在法律框架之內,只不過所依據的“法”需要與時俱進。相比之下,對專車平臺的直接監管則欠缺明確法律依據,因為專車平臺的性質不是提供汽車租賃業務,也不是提供客運服務,而是信息發布平臺,交易發生在用戶與汽車租賃公司(或私家車車主)、第三方勞動派遣公司之間,除了ICP許可證之外,現有法律并未對此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設置專項許可,而且,對于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管,也不是交管部門的職責范圍。所以,之前各地交管部門并未直接針對專車平臺,即使廣州查處Uber,也只是從未辦營業執照的角度進行。

    但是,北京此次針對專車平臺的監管可謂重拳出擊,堪稱“史上最嚴厲的監管”:一是認為專車平臺違規,雖然只是“約談”,尚未處罰,但是明確給專車平臺定性;二是認為專車平臺允許用戶從租賃公司租賃車輛并配備駕駛員也屬于違規。

    對于前者,筆者關注專車行業已久,但實在找不到具體、明確的依據。對于后者,如果是汽車租賃公司在向用戶租賃車輛的同時提供司機駕駛服務,就不屬于汽車租賃業務的范疇,而是客運服務,明顯違反《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但是現在各家專車平臺上的汽車租賃公司都只提供車輛租賃服務,不提供司機,用戶通過專車平臺從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找代駕司機。原來的汽車租賃公司提供客運服務已經演變成汽車租賃和勞務代駕兩個獨立的服務。

    這一做法雖帶有規避監管的成分,但并不違反現有任何法律規定。在民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之前各地監管部門對此做法雖心知肚明,但從未明確否定,而是持默許態度。這也是網絡專車業務合法生存的底線。也就是說,即使各地嚴厲打擊私家車掛靠租賃公司、通過專車平臺運營,甚至直接禁止專車平臺允許私家車接入,專車平臺至少還有與汽車租賃公司的合規車輛合作這一途徑,雖不能滿足市場需求,但還不至于被徹底扼殺,沒有任何生存空間。現在,以鼓勵創新之名進行的監管之下,專車平臺究竟還有什么可創新以求得生存的空間?

    近期各地對于網絡專車業務的監管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網絡專車行業也面臨著日益加大的政策風險。如果各地效仿北京,定性專車平臺違法以及禁止汽車租賃和勞務代駕相分離的做法,這必將成為壓死網絡專車這匹駱駝最后的一根稻草。這恐怕不是公眾所樂見的。希望監管部門真正秉持鼓勵創新、規范發展的原則,擺脫利益羈絆,拋棄成見偏見,給網絡專車合理合法的生存空間。【責任編輯/李響】

    趙占領供IT時代網、IT時代周刊稿件,作者系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價中心法律顧問,經濟之聲與法制日報特約評論員。微信公眾號:IT-LAW

    來源:IT時代網、IT時代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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