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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想會申請訴訟禁令禁止常程在小米上班嗎?

    據媒體報道,業界矚目的“前聯想副總裁常程跳槽小米”一案的勞動仲裁近日有了結果,海淀勞動仲裁委裁決常程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之前有新聞報道稱,常程稱競業限制協議上的簽字不是他本人簽的,但經鑒定確實是他所簽。聯想對裁決結果表示歡迎,常程通過律師聲明稱已針對上述裁決書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裁決書依法尚未生效。

    雖然仲裁贏了,但作為旁觀者,個人仍感覺聯想本案處理的不夠果斷,后續如果再按一般流程走,聯想可能會面臨官司打完,競業限制過期的窘境,所以不排除聯想公司后續會出狠招,也針對裁決書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同步提交訴訟禁令申請(即《民事訴訟法》上的行為保全申請)或者先予執行申請,要求法院責令常程立即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不得在小米公司上班。原因如下:

    一、聯想提勞動仲裁時間過晚

    常程這個事情上,聯想公司雖然仲裁取勝,但仍有做得不夠好的地方:聯想居然在2019年12月底常程離職并高調就職小米公司(2020年1月2日官宣)過去了近半年,2020年6月才對常程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仲裁提得太晚,很可能導致法律流程走完,常程的競業限制期就快屆滿了。當然,也不排除聯想提的晚有疫情的因素。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期最長兩年,如果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要阻止,不能自力救濟,只能走法律途徑。而理論上走完九十天的勞動仲裁、6個月的法院一審、3個月的法院二審的程序則需要一年,訴訟文書在一、二審法院間傳遞還需要多加1-2個月。所以,等二審判決生效,距離競業限制期屆滿可能只有不到6個月了。此后聯想公司還要申請法院執行,法院一般需要1-2個月時間把案件派到執行法官手里,如果法官忙的,再等1-2個月執行,可能這個時候案件已經沒有必要執行了,因為競業限制期已經屆滿了。

    二、常程稱競業協議簽字為偽造影響聯想管理秩序

    媒體報道稱:2020年6月,聯想集團開始就常程違法競業限制一事提起仲裁。之后,常程方面一直否認該協議上的簽名為其本人簽署,并聲稱聯想方面提供用于筆跡鑒定的多份常程的勞動合同和相關法律文件均非其本人簽署。

    這個事情有兩種可能,一種是聯想公司提供的常程簽字為真,一種是為假。如果簽名確實是假的,相信法院可以查明,但如果簽名為真,常程為了拖延審理時間而否認的,則可能會在聯想公司內部進一步引發對常程的不滿情緒,并很可能影響聯想的管理秩序。

    根據筆者以前接觸的案例,雖然對員工及其代理人而言,否認簽名真實性只是拖延審理時間的訴訟常用手段,但對大公司而言,保管人事合同的是人力資源部門,他們從公司檔案里拿出的留存的員工簽署的正本法律文件居然被稱偽,勢必會惹怒在大公司內部有很高地位的人力資源部門,這樣的事情如果不嚴肅處理,公司的管理會受不小的影響,因此連帶的,法務部門也會感受到內部的很大壓力。同樣的,聯想公司法務部下一步也會在訴訟中使用更具威懾力的手段。

    此外,競業限制協議上的簽字是本案的關鍵證據,如果聯想公司提供的簽字為真,則常程的抗辯為假,聯想公司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認定此行為構成“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申請法院對常程進行司法制裁。反之,常程同樣可以申請法院司法制裁聯想公司。對于說謊的一方,哪怕只是被法院訓誡,也會對其造成很大影響。

    三、聯想可以向法院申請禁令救濟競業限制期問題

    對于聯想公司而言,防止法律程序走完時競業限制期所剩無幾的有效辦法就是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者訴訟禁令,要求常程不得在小米及其關聯公司或其他和聯想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相關的法律依據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實踐中,要申請競業限制禁令的當事方可以向法院遞交《行為保全申請》,要求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不得在競爭對手處上班。法院收到申請后一般會召開聽證會。聽證就是訴訟開庭的預演,訴訟雙方及代理人會闡釋自己的立場并遞交相應的證據。

    具體到本案,聯想方的律師應當證明如果常程繼續在小米工作,會給聯想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常程方的律師則要證明,常程在小米的工作對聯想不構成競爭,或者常程之前確實沒有簽署過競業限制協議。如果法院經聽證支持了聯想的行為保全申請,那常程可能就無法繼續在小米公司工作了,一個是他本人有法律義務服從裁定,另一方面小米公司是上市公司,也負有合規經營的義務。反之,常程方則可以陪聯想把官司打到底,拖過競業限制期。

    我們了解到,法院對于此類行為保全的申請態度較為謹慎,2016年的《北京市(京津冀)第十八屆勞動人事爭議案例研討會綜述》中就提到:因行為保全涉及到其他主體利益,且造成的影響難以估量,應謹慎適用。但今年來,經濟飛速發展,個人感覺法院的立場已經開始松動,和競業限制案類似的網紅主播跳槽案中,就有法院做出過支持禁止主播跳槽的行為保全裁定。因此,本案如果聯想公司申請行為保全的,相信不一定必然被拒。

    最后,之前記者采訪筆者時,我對本案還比較樂觀,因為小米公司的創始人雷軍在業界人緣很好,科技公司間的跳槽很多,一般此類事件打個招呼刷個臉就能解決。但當我看到常程否認競業限制協議簽名的真實性時,我覺得此事和解解決的難度就非常大了,因為這種抗辯方式讓雙方都沒有了退路。【責任編輯/周末】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家龔力爾律師對本文亦有貢獻)

    來源:游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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