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輪圍繞在線辦公應用市場的競爭因為微信屏蔽兩大競爭對手而被推向新高潮。騰訊是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爭論再次讓網民形成對壘分明的兩大陣營。
我國《反壟斷法》自從2008年開始實施,至今已進入第十二年。不過,迄今為止,還沒有一家中國互聯網企業因違反《反壟斷法》而被正式公開查處,這難免讓人們擔憂:高科技企業頭上的《反壟斷法》究竟是達摩克里斯之劍,還是信則靈不信則無的桃木劍?
競爭對手間你來我往,互相屏蔽,互不買賬,儼然是國內互聯網行業競爭的公共法則。然而,最近為配合疫情防控,一些互聯網巨頭也因為自身利益互相屏蔽,則加大了用戶的疑惑。
阿里巴巴旗下在線辦公軟件釘釘開發的健康碼3月3日被微信屏蔽,直到被媒體曝光才于3月4日解封。此前,字節跳動在線辦公套件——飛書,在微信平臺上的鏈接跳轉功能也在2月28日被突然禁止,同時微信的API接口也不再向飛書開放。
一輪圍繞在線辦公應用市場的競爭因為微信屏蔽兩大競爭對手而被推向新高潮。騰訊是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爭論再次讓網民形成對壘分明的兩大陣營。反對騰訊的一方主張“騰訊壟斷”,支持騰訊的一方主張“競爭對手互相屏蔽是競爭常態”,莫衷一是。
法律競合
其實,對于互聯網企業屏蔽競爭對手的做法,在《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都有所規定,存在所謂的“法律競合”。明確應當適用的法律,是有效規制這些競爭對手互相屏蔽行為的前提。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但是,“惡意”的認定屬于法官和執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間,這讓該項規定的適用本身面臨極大的不確定性。
騰訊恢復釘釘健康碼在微信平臺的直接跳轉功能后,旋即通過微信安全中心官方賬號對近期的相關違規行為進行公示,指出騰訊朋友、釘釘等第三方App通過分享等行為,涉嫌拉取微信關系鏈、誘導下載,對用戶隱私安全造成了威脅。因此,從微信的這份公示來看,微信屏蔽釘釘并非惡意,而是著眼于用戶隱私安全,似乎難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來禁止。即便是并沒有在公示中被提到的飛書,微信將屏蔽作為針對競爭對手采取的正常防御措施,恐怕也難以被認定是惡意。
但是,《反壟斷法》第十七條有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并沒有把主觀惡意作為違法的構成要件。而且,相比《反不正當競爭法》僅以罰款作為對違法行為的規制手段,《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還賦予了執法者在正式認定爭議行為違法前,先要求經營者承諾整改的規制手段,使得身處違反《反壟斷法》爭議的經營者存在以整改換取免罰的可能性,有助于提高執法效率,縮短執法周期,降低執法成本。
那么,騰訊屏蔽競爭對手到底是否違反《反壟斷法》,構成濫用支配地位呢?
相關市場界定與市場支配地位認定
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九條規定,單一經營者市場份額超過50%即可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并需要由該經營者提出自身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據。這讓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爭議首先聚焦在市場份額上,并使得作為計算市場份額的前提——相關市場界定成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
但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二審奇虎訴騰訊案判決明確了市場份額并非互聯網企業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決定性指標,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也未必一定以相關市場界定為前提。這也就讓互聯網經濟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失去了抓手,導致至今也沒有互聯網企業在反壟斷法訴訟中被認定構成市場支配地位,甚至反壟斷執法機構也未敢貿然對任何一家互聯網企業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公開立案。
根據2019年9月1日生效的《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認定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可以考慮相關行業競爭特點、經營模式、用戶數量、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技術特性、市場創新、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及經營者在關聯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p>
這些市場支配地位認定要素的羅列,結合歐美相關執法實踐與理論研究,無疑會對認定騰訊、阿里巴巴、百度、攜程、滴滴是否具有單一支配地位,美團與餓了么、貓眼與阿里影業、微信支付與支付寶是否具有共同支配地位很有幫助。我國互聯網經濟的反壟斷執法有望在《反壟斷法》生效12年多后實現“0的突破”。
排擠競爭效果與合理性抗辯
誠然,對于沒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即便實施了屏蔽競爭對手的行為,也不會被《反壟斷法》禁止。例如,面臨騰訊投資的快手、騰訊微視、微信視頻號、阿里巴巴投資的新浪微博的競爭,抖音在短視頻市場的領先地位并不牢固。在沒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下,為避免影響用戶體驗,抖音在個案中限制用戶為推廣微商產品而轉發微信二維碼的做法便很難適用《反壟斷法》來規制。
相反,即便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其屏蔽競爭對手的做法是否構成限制競爭也需要具體分析。例如,在線支付領域,微信支付與支付寶形成了雙頭寡占格局,即便在2016年先后按統一的費率對提現進行收費,兩者的市場份額仍舊穩步上漲。
在這一背景下,淘寶和天貓的支付場景雖然排除了微信支付,不過仍保留了支付寶以外的網銀支付渠道,并在其他支付場景上也往往與微信支付并存。因此,即便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認定支付寶與微信支付在在線支付市場具有共同支配地位,但是由于淘寶和天貓對微信支付的排斥并未直接導致排擠競爭的效果,也不能認定違反《反壟斷法》。
不過,由于微信對阿里巴巴投資的來往、網易的易信、字節跳動投資的飛聊實施屏蔽后,后三者的活躍用戶數量始終低位徘徊。而2019年宣布進入社交網絡的聊天寶和馬桶MT也在被微信屏蔽后不久就折戟沉沙。雖然不排除這些微信的挑戰者自身也存在經營管理與產品創新等方面的不足,但它們的全部落敗也間接反映了大眾社交類的應用在被微信屏蔽之后客觀上難以發展壯大的現實。
即便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確鑿證明騰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并通過屏蔽競爭對手的社交類應用產生了排擠競爭的效果,也還是需要再考察微信屏蔽競爭對手社交類應用的理由是否既合目的,又合比例。即便屏蔽競爭對手的社交類應用,對微信平臺保護用戶個人信息而言是合目的的,那么,除了屏蔽措施,如果還能夠通過明確的提示,允許微信用戶自身選擇是否屏蔽這些應用發來的鏈接或邀請,則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替代選擇。換言之,根據比例原則,騰訊必須證明其屏蔽措施不僅是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必要的措施,而且還要證明其無可替代,或者在所有選項中是對競爭的損害最小。
例如,在微信安全中心官方賬號公示中提及一些應用拉取微信用戶關系鏈。這的確是應當由微信平臺禁止的,因為用戶自身在技術上可能無法阻止這樣的做法或者難以撤回。
相反,對于通過在微信平臺上分享鏈接或二維碼來實現向第三方應用的跳轉功能,并不會造成對微信用戶利益的直接損失,而且可以向用戶提示風險與法律責任劃分后由用戶自己選擇是否直接跳轉。
以飛書被微信屏蔽為例,飛書產品負責人謝欣曾公開表示:“飛書不存在微信登陸的選項,飛書里的信息和文檔也都不支持直接跳轉分享到微信,不存在拉取微信關系鏈一說”。對此,微信至今也沒有公開否認。
可見,至少微信對于飛書拉去微信關系鏈的擔憂是缺乏依據的。在這種情況下,仍突然禁止飛書用戶在微信上分享的飛書名片、在線會議鏈接的直接跳轉功能則似乎與保護微信用戶個人信息的目的不相吻合,且完全可以由用戶在安全提示下自行決定是否直接跳轉,而非不合比例地一概屏蔽,甚至封禁了飛書和飛書會議內第三方分享的API接口,導致用戶無法通過微信平臺分享自己的飛書名片、會議邀請。
這樣明顯不合比例的做法自然無法支持微信以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為由主張的抗辯,很容易被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是旨在通過破壞飛書用戶體驗來排擠競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如果微信通過屏蔽措施讓阿里巴巴、字節跳動、網易甚至華為等企業開發的在線辦公軟件都無法和企業微信一樣使用微信的API分享接口,其實際效果可能就會像微軟當初為了捆綁銷售瀏覽器和音頻播放器而不向競爭對手開放接口信息一樣。后者不僅導致微軟被歐盟委員會查處,也在2014年被我國工商總局反壟斷局公開調查。即便在線辦公領域騰訊無法復制微信一家獨大的領先地位,也不排除像在線支付市場一樣,再度形成騰訊系和阿里系雙頭寡占的格局,并在遙遙領先于其他競爭對手后再對特定應用進行協同定價。
科技向善:反壟斷法合規是最關鍵的轉身
每一位企業家都有一個夢想,那就是創辦一家偉大的企業。騰訊,無疑是一家擁有成為偉大企業潛質的優秀企業。騰訊的微信屏蔽阿里巴巴的釘釘,導致24省的釘釘健康碼無法通過微信平臺正常使用,影響了許許多多用戶的生活和工作。但伴隨微信及時解決了“技術問題”,恢復了釘釘健康碼的正常使用,人們又難免慨嘆,疫情防控期間全國各地并行多種不同的健康碼,但是能夠將健康碼發送到全國各地所有用人單位的平臺只有騰訊微信一家。
雖然微信是民營企業的產品,但事實上,其已經成為國內即時通訊與社交網絡的基礎設施。而微信之所以能成就這一地位,不僅與騰訊的創新投入有關,更是我國人口紅利期海量網民對移動社交的需求與微信網絡效應相契合的結果。
但是,成為一家偉大企業的基本前提不是用戶多寡,而是在于能否擁抱市場競爭,銳意進取。在被歐盟委員會處罰后,微軟開放了接口文件,放棄了捆綁策略。這不僅為Windows操作系統下的瀏覽器市場和在線多媒體播放器市場帶來了充分競爭,為包括騰訊在內的創新企業提供了參與相關市場競爭的機會,更為消費者創造了更多選擇。微軟并未因為遵守歐盟競爭法或中國《反壟斷法》就失去在PC端操作系統的領先地位,甚至反而激發了微軟自身在辦公軟件、云計算等市場的創新動力,使其市值不斷攀升,讓用戶和投資者都獲益匪淺。
或許,對于騰訊而言,也是時候自己戴上反壟斷法的緊箍咒了。依據《反壟斷法》主動向執法機構承諾整改,停止不合比例地屏蔽競爭對手,向釘釘、飛書等競爭對手開放微信API接口,并不會動搖微信在社交網絡的市場支配地位,只會激勵企業微信和騰訊會議更多依托技術創新、服務優化來參與競爭。微軟的經驗表明,反壟斷法合規才是科技企業最關鍵的轉身。只有開放地擁抱競爭,才可以鞭策騰訊真正實現“科技向善”這個愿景,成為一家偉大的企業。【責任編輯/林羽】
(作者系同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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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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