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指虹鱒為三文魚的團體標準后,這些國內淡水虹鱒養殖企業不僅遭遇了滯銷,還遭遇了涉嫌壟斷的舉報。
9月14日,北京雙北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雅軍在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采訪時表示,他之所以舉報,是因為愛吃三文魚。原本三文魚價格高、可生吃,現在協會和企業“堂而皇之搞標準,搞淡水魚生吃”,既影響消費者權益,又涉嫌壟斷。
8月10日,由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牽頭、13家企業共同參與起草的《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報批稿)(下稱“團體標準”)出臺,指虹鱒為三文魚,引發海內外一片嘩然。
9月7日,王雅軍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寄送舉報信,提出指虹鱒為三文魚的團體標準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9月10日,王雅軍收到舉報信簽收信息。澎湃新聞記者致電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下轄的反壟斷局詢問舉報受理情況,截至發稿時電話無人接聽。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會長崔和認為他們沒有壟斷。接受《南方都市報》采訪時崔和說,符合生食標準的國內淡水虹鱒僅為一萬噸,不構成壟斷行為。
王雅軍認為,協會從市場份額角度回應,但并未說明團體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壟斷協議行為。此外,“不在市場上占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仍可以制定壟斷協議。”這種壟斷協議的制定屬于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第十六條規定,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王雅軍舉報的是團體標準涉嫌壟斷行為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一項,并提出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牽頭起草團體標準的行為違法了《反壟斷法》上述第十六條規定。
王雅軍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壟斷協議的根本特征是排除、限制競爭。團體標準的出臺正符合這一點。團體標準指虹鱒為三文魚,“如果虹鱒也叫三文魚,你也是三文魚,我也是三文魚,咱們可以賣同樣的價格,就不存在競爭了,事實上這就是排除和限制了虹鱒和三文魚的競爭關系。”
除了虹鱒入籍三文魚造成排除和限制競爭,競爭企業之間的互相聯合也會排除和限制競爭。參與團體標準制定的13家企業中,既有進口三文魚企業,又有淡水虹鱒養殖企業,還有大西洋鮭養殖企業。例如成立于2016年的上海費澳德食品有限公司,是冰鮮三文魚、金槍魚等海鮮產品進口商;青海民澤龍羊峽生態水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中國最大的虹鱒養殖企業,曾號稱產出中國“三分之一的三文魚”。此外還有虹鱒養殖企業甘肅文祥生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唯一的大西洋鮭養殖企業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雅軍說,這些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他認為,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如果聯合起來制定壟斷協議,便排除和限制了競爭。一旦失去競爭,就會失去革新的動力,導致行業停滯。
《反壟斷法》第十三條就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責任編輯/李小可】
(原標題:指虹鱒為三文魚團標涉嫌壟斷被舉報: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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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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