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前首富、海鑫集團董事長李兆會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公布的兩條執行信息引起輿論關注:“被執行人李兆會,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出境;被執行人上海海博鑫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已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張亞敏出境。”
根據法院公布的被執行人地址可以確定,李兆會為生于1981年的山西前首富、海鑫集團董事長,而上海海博鑫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也與李兆會有關聯,兩名熟悉海鑫集團的知情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海博鑫惠公司董事長李兆霞是李兆會的妹妹,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亞敏曾是海鑫集團辦公室主任。申請限制李兆會、張亞敏出境的申請執行人為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澎湃新聞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上述兩公司及李兆會所涉案件為一起追償權糾紛案。該執行案的標的額為216228262.63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于2017年9月19日發布的該案判決書顯示,原告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海博鑫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兆會追償權糾紛案于2016年7月1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院立案,在當年12月20日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海博鑫惠公司于2013年向B銀行外高橋支行貸款2億元,原告美錦能源公司、被告李兆會、案外人A股份公司、A公司為此筆貸款保證人。
后因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出現重大經營風險,B銀行外高橋支行于2014年3月13日向上海第一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其歸還借款本息,原告美錦公司、A股份公司、A公司及被告李兆會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在該案訴訟期間,原告美錦能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代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B銀行外高橋支行償還本金2億元及利息16228262.63元,本息共計216228262.63元。因被告海博鑫惠公司未向原告美錦能源公司償還上述代償款,遂被起訴。
法院還查明,案外人Z公司就原告美錦公司的涉案擔保曾以連帶保證人的身份,為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原告美錦能源公司提供反擔保。在Z公司的破產重整過程中,原告美錦能源公司曾就涉案擔保款項申報過債權,并因此在2016年1月至11月期間得到8762807.83元清償。原告在庭審中表示,其同意將8762807.83元在其主張的利息中予以扣除,兩被告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本案中,原告美錦公司與李兆會及案外人A股份公司、A公司共同為被告海博鑫惠公司的2億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各方并未約定分擔的比例,故依法應由四名保證人平均分擔,即被告李兆會僅應承擔原告美錦公司向被告海博鑫惠公司不能追償部分的四分之一。
原告關于被告李兆會是案外人A股份公司及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故應承擔全部責任的主張,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沒有采信。
綜上,上海市第一中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判決:被告海博鑫惠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款本金216228262.63元及利息;被告李兆會對被告上海海博鑫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述確定的付款義務中未清償部分承擔四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
12月5日,澎湃新聞就上述案件致電李兆會試圖采訪,但語音提示電話已被呼轉至秘書臺。【責任編輯/古飛燕】
(原標題:山西前首富李兆會被限制出境,緣起4年前一筆2億貸款)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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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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