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欺詐、不實、誤導、無資質四方面金融類營銷宣傳行為,微信公眾平臺運營中心今日發布《關于金融類違規營銷內容的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其中,金融類欺詐營銷行為較為突出,規范共提及三個具體案例,分別為禁止高收益理財欺詐、禁止有償薦股類欺詐以及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進行欺詐。
針對金融產品的網絡營銷活動,人民銀行等7部門于去年末發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非法金融活動提供網絡營銷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薦股薦基、虛擬貨幣交易等。
業內人士指出,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網絡營銷亂象仍時有發生。隨著互聯網快速發展、新媒體自媒體數量增多以及公眾投資理財需求上升,各類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新招式”層出不窮,其中就包括借營銷之機違規向公眾推薦證券基金及理財產品,片面夸大宣傳甚至虛假宣傳。
高回報不可信 “導流欺詐”遭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互聯網平臺具有導流作用,此前在一些公眾號推文中,存在著違規導流不正常高回報理財產品的現象,具體方式為在未明確日化或年化收益的情況下,通過可疑的引導性內容,誘導用戶添加個人微信或外鏈推廣高收益理財產品。
博通咨詢金融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認為,此類違規導流等現象此前在微信公眾號上時有發生,互聯網平臺的輻射范圍能夠觸達各個年齡段的用戶,包括金融知識相對匱乏的群體,而這類群體有可能成為違規不良營銷行為的潛在攻擊對象。
“導流也是銷售行為的一種。”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按照現行監管要求,互聯網定期存款業務嚴格限定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在非自營網絡開展存款產品展示、營銷宣傳;理財公司產品也暫不允許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和其他機構開展銷售活動。
有償薦股多為騙局 賬戶資金或遇風險
同時,規范還提出,在微信公眾帳號發布的內容中,禁止有償薦股類欺詐,具體的行為是以有償薦股的名義,從事欺騙用戶跟隨掮客購買股票。
對于此類薦股騙局,有證券行業從業人士表示,首先,按照《證券法》相關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須持證上崗,且在直播、自媒體賬號等網絡渠道上開展活動,也要具備相關從業資質;其次,有償薦股多為騙局,其中涉及的資金流向與賬戶安全性均無法得到保障。
證監會青海監管局此前發文提醒,合法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均通過公司專用賬戶收款,對于要求將錢打入個人銀行賬戶的證券咨詢活動,投資者要格外警惕。同時要注意識別匯款賬號,不要通過微信、支付寶向對方轉賬,否則無法核查匯款去向。
不得開展“不實+誤導”營銷 無資質公眾號亦被嚴禁
在金融產品及服務的互聯網營銷活動中,信息不實與誤導也是一大亂象。
對此,規范明確,微信公眾帳號發布的內容中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多種夸大或不實的金融類營銷宣傳行為,包括內容明示或暗示金融產品或服務未來效果、收益或對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如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國債)。
同時,對于涉及信息誤導的營銷宣傳,規范也指出,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內容中,不得利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審核或備案程序等作為宣傳噱頭,誤導消費者認為該金融產品或服務有政府保證。
微信公眾號平臺給出的違規案例顯示,一篇推文的標題為“政府城投定融理財群”,內容呈現為相關債權資產的收益區間,并寫有“AA評級主體融資”、“AA+評級主體擔保”等誤導信息。
近期,國家廣電總局等部門印發的《網絡主播行為規范》規定,“對于需要較高專業水平(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
微信公眾平臺運營中心也提出,微信公眾號開展金融類營銷宣傳也要“持證上崗”,若申請主體填寫的名稱含有金融類相關業務含有(包括但不限于)銀行、保險、基金、證券、借&貸、公募等金融業務或服務相關關鍵詞,申請主體應具備適當的金融宣傳資質,提供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例如經營許可證、備案文件、行業自律組織資格等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身份資質。【責任編輯/周末】
來源:財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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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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