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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一場荒唐的“票據詐騙案”引發的思考 黃驊市法院到底為哪般?

    2019年7月份,河北省滄州市黃驊法院審理了“王振華票據詐騙案”,經過一番當庭審理、質證、辯論,法院最終得出的結論是: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振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而使用,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票據詐騙罪。

    基于以上理由,黃驊法院的最終判決如下:

    王振華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責令被告人王振華退賠受害人李關興損失512300元,退賠被害單位盂縣吉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損失343000元。

    作為熟悉中國刑事法律法規的業內人認為:該案的結論存在諸多瑕疵和疑點,黃驊法院的審理過為草率,判決結果在量刑上過重,在退賠數額方面也犯了小學生都不會犯的低級錯誤。

    首先,黃驊法院在沒有充足的人證、物證的情況下,過早認定王振華的行為屬于明知是假票而故意使用的人為主觀惡意,為本案定性過早地確定了明顯有失公允的性質前提。

    第一,案情要點。本案關鍵是,王振華是否明知是假票據而使用;假票據從何而來?

    1、使用假票情況。王振華2011年開始做柴油生意,古立攀買油經常不能即時付款,2016年古立攀欠貨款及利息110萬元。王振華在追款過程中,古立攀四次給了四張匯票,王振華都上網查詢確有該號碼匯票,信以為真才使用。第一張0475號35萬元匯票,王振華通過鄭文勝找李金志、李亮轉給滄州神華藥業兌付了34萬元;第二第三張4125號和0510號是35萬元和30萬元,分兩次抵押給朋友李關興借款378300元和291000元。

    李關興先發現4125號匯票是假的,王振華隨即與崔玉欣、李鑫去內蒙古找到古立攀退回假票,古立攀又給王振華一張40萬元的匯票(4518號),并說這張肯定沒問題;交給李關興后經到銀行查詢核對,這張票和0510號都是假的;神華藥業0475號票于2017年11月在山西盂縣發現是假的。

    王振華向李關興抵押借款都寫了書面憑證,并寫明如果匯票出問題由王振華負責;王振華接到神華藥業的是假票電話后從廣東專程回來到神華藥業寫出承擔還款責任的書面保證。而后就積極還款,到案發前共還款157000元。后因合伙開辦小煉油廠發生火災,血本無歸無力償還;2018年10月王振華在廣東省被盂縣公安局抓獲,2019年3月該案轉到黃驊市公安局。

    2、上述案情可以看出,王振華也是受害者,雖然王振華有疏忽,但并不能由此斷定他明主觀上明知是假票而使用;如果他知道是假票絕不會同意古立攀以此還賬,這是最基本的。王振華若是故意詐騙,事前事發后不會給對方寫欠條寫保證,更不會積極還款,這與詐騙動機目的完全不符。王振華若是蓄意詐騙,他出于自保,也不會通過這么多中間人還都是朋友熟人實施作案,這明擺著留下被抓捕線索;實施票據詐騙人員如此弱智明顯解釋不通,只能說明王振華沒有詐騙故意即不知道是假票。

    其次,該案件明顯存在的低級錯誤或問題。

    全案只有鄭文勝一個證言說王振華知道是假票。而鄭文勝在神華藥業兌付34萬元中,是他找到自己的朋友李金志和李亮,王振華不認識二李;也是他主導分款,指使李亮轉給王振華14萬元,他自己得款11萬元;發現假票時鄭文勝讓王振華一人寫保證,說他把自己分得的11萬退給王振華;后又反悔拒不退錢。案發前王振華一直向他追討這筆錢,要求他要么退給受害人要么交由王振華還給受害人,但未果;二人因此關系惡化。鄭文勝為了避免王振華繼續向其追討,所以他才編造謊言證詞推脫責任。

    而作為與本案被告人王振華有重大利害關系和有重大利益沖突的單方面證詞到底有多大的可信度?我相信,常年從事案件審理工作的黃驊法院應該心知肚明。

    二、孤證不能定案。一審判決明顯違反《刑訴法》第53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才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達到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而本案中只有和王振華有明顯利害關系的鄭文勝一個孤證,遠不能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多種合理懷疑不能排除,沒有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孤證不能定案。

    三、關于本案判決的退賠方面,本就是一道簡單的小學數學題,但黃驊法院卻犯了十分低級可笑的錯誤,除非是有意為之。

    該案中,已經確認鄭文勝、李亮、李金志得款203000元,而這部分錢完全沒經王振華之手,不應讓王振華退賠。這一點違反了罪行相一致原則。同時,已償還盂縣吉通汽貿公司的3萬元也是不應再退賠的。如果王振華確實構成犯罪,應按其實際得款退賠,王振華應退賠的最終金額不應是855300元,而應該是622300元。

    四、案外背景情況

    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開庭,長達五個月到12月13日才判決,足以說明給王振華定罪是有難度的,內部是有分歧的;在證據明顯不足情況下黃驊市法院仍然對王振華定罪判刑,之所以最終定罪,到底是什么力量或勢力起了作用?有沒有來自黃驊當地政法系統的或者其他社會方面的人為的干擾因素?

    綜上,王振華票據詐騙一案明顯不符合定罪判刑條件,王振華照樣被定罪判刑,而且判刑、判罰金、還要判退賠;這在詐騙案中是不多見的。

    目前,一審的被告方王振華不服黃驊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已經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至于滄州市中院的二審到底會是如何結果,我們將拭目以待!

    來源:法制民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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