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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租車人駕駛共享汽車發生交通事故 責任如何劃分?

最近有則荒誕的新聞,珠海男子開共享汽車自殺,故意將汽車駛入海水中。男子雖被救起,但是汽車卻沉入海里。據警方介紹,林某駕駛租賃的汽車故意投海,其行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按照法律相關規定,林某如果積極與車輛所屬公司協商并賠償,可獲從輕處理。

雖然這是個案,但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陸續復工,確實有不少人為避免使用人群較密集的公共交通設施,而選擇駕駛共享汽車出行。風波不斷的共享汽車迎來了一個 “回暖期”。

但是,使用共享汽車你有認真看服務協議嗎?你知道你與平臺方的責任是如何約定的嗎?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會買單嗎?

保險額度過低、交強險繳納地與共享汽車所在地不一致、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理賠處理機制不完善等法律問題值得用戶和平臺公司重視

律師提醒,從事故處理及損害賠償方面來看,,尤其是大多用戶在使用共享汽車前都不會認真看服務協議,導致雙方在出現事故之后容易就責任承擔、損害賠償等方面產生較大爭議,耗費大量人力和金錢。

此外,押金、保證金退款難依然是共享汽車平臺的痼疾之一,用戶需要留意。

灰色空間:用戶與平臺責任劃分不明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崔志丹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由于共享汽車屬于比較新的事務,一旦出現相關事故,關于責任的劃分,一般要根據車輛質量問題、司機責任問題、平臺審查問題等情況區別對待。

“如果是單純的車輛質量問題(例如車輛質量隱患等),或司機自身責任問題(例如酒駕等)、平臺審查問題(例如未盡到審查義務等),相對來說責任比較好劃分,一般過錯方承擔主要責任。但實際情況中,可能各方責任會存在交叉,所以要綜合舉證來證明對方有責任,自己沒有責任,這種情況下,責任劃分就很難確定”。

如果在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中,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駕駛人和共享汽車平臺責任如何劃分?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歐劍華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如果共享汽車平臺對造成的損害結果具有過錯(共享汽車存在缺陷、允許未取得駕駛證人駕駛等情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的責任劃分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來確定。

在共享汽車的使用過程中,用戶與共享汽車平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租賃合同關系,用戶是使用人,共享汽車平臺是共享汽車的所有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駕駛人因為自身原因造成共享汽車嚴重損害,是否需要賠償?保險能否覆蓋?

那以我們剛開始提到的案件為例,

歐劍華律師認為,因用戶自身過錯造成共享汽車的損害,應當由用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責任的承擔具體方式以及是否能夠獲得保險覆蓋的問題,要根據租車協議的約定及保險購買情況進行確定。比如在共享汽車里較為常見的“不計免賠險”,用戶在租車的時候可以選擇購買。購買之后,一定額度內原本應當由用戶承擔的車輛損失將由保險賠付,超過部分由用戶承擔。

但是,共享汽車各類保險的賠付范圍與私家車沒有太大區別,主要根據險種類別確定。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因使用人和所有人、被投保人和投保人往往相分離,用戶、共享汽車平臺、保險公司之間經常就賠償款的歸屬問題產生糾紛,以至于不得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他進一步指出,從事故處理及損害賠償方面來看,保險額度過低、交強險繳納地與共享汽車所在地不一致、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理賠處理機制不完善等法律問題值得用戶和平臺公司重視,尤其是大多用戶在使用共享汽車前都不會認真看服務協議,導致雙方在出現事故之后容易就責任承擔、損害賠償等方面產生較大爭議,耗費大量人力和金錢。

過往案例爭議焦點:事故賠償責任糾紛

新浪法問以#共享汽車#和#事故#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發現在各地共享汽車交通事故相關民事案件的判決中,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以及延伸的賠償金、墊付糾紛是爭議焦點。這里我們列出三個典型案件。

駕駛員被認定負主要責任,平臺公司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在西安市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楊某駕駛北京首汽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智行公司”)旗下的共享汽車,將騎自行車的張某撞傷,車輛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認定,楊曉林負事故主要責任,張坤負事故次要責任。

在后續的賠償訴訟中,一審法院認為,楊某駕車將張某撞傷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作為車輛控制人、侵權人,應當按照過錯程度賠償張某的相應損失。楊某駕駛的涉案車輛登記在中易公司名下,由智行公司租賃并作為共享汽車對外經營收益,智行公司作為案涉車輛的承租人、運營利益享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華泰保險陜西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分別承保了案涉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其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償張某的損失。該案二審亦維持原判。

駕駛人被認定負全責,平臺公司不承擔責任

而另一起在北京發生的交通事故中,:醉酒的黃某通過北京巴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簡稱“巴歌公司”)分時租賃系統租用巴歌公司管理的共享汽車,并縱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同樣醉酒的李某駕駛車輛,撞傷環衛工人戈某,后者不治身亡。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主要責任,黃某承擔次要責任,戈某無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死者家屬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損失,應由聯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李某、黃某按照70%和3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華寶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巴歌公司作為出租人均對事故并無過錯。

二審中,死者家屬主張巴歌公司將車租給了醉酒的黃某,其沒有盡到對駕駛員精神狀態和駕駛能力的審查義務,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此,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黃某作為承租人具有相關的駕駛資格,巴歌公司亦對其駕駛證件進行了線上核驗,應認定巴歌公司已盡到了相應的審驗義務。二審維持原判。

在判決書中,法院指出,“對于線上租車這一新生事物,法律無法苛責車輛出租方承擔超出其現有技術水平之外的審查義務,即使是線下租車,在現有條件下也無法實現對車輛駕駛人精神狀態及實際駕駛人是否變更等情況的實時監管,故亦無法排除車輛承租人醉酒駕駛或車輛承租人與實際駕駛人不一致的風險”。

人保佛山分公司拒賠,并獲得了法院支持。

在佛山的一起事故中,盡管平臺公司佛山捷翊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為涉案車輛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簡稱“人保佛山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但是涉案車輛的行駛證記載該車輛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在租車人郭某駕駛該車輛發生事故后,

共享汽車舊患未了 期待行業環境成熟

除了事故責任易引發爭議之外,用戶們也需要注意共享汽車的“舊患”:押金保證金退款難。

今年3月,黑貓投訴累計已經收到1035宗關于共享汽車的網友投訴,主要投訴問題是押金保證金退款難以退回等,潘達用車、易開出行和立刻出行都是被投訴較多的公司。其中,有用戶表示從去年7月就開始申請退款,卻一直處于審核狀態;還有部分用戶反映,平臺公司以疫情為由拖延押金退款時間。

“高押金低消費”模式的弊端曾經在共享單車的敗局上被體現得淋漓盡致,共享汽車也存在同樣的痼疾。

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途歌押金維權風波中,平臺公司倒閉,原法人失蹤,眾用戶試圖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拿回押金。但是,最終用戶們被法院執行局被告知途歌名下已經沒有可執行財產,取回押金的希望渺茫。

不過,也有好消息。去年6月,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的《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企業原則上不得收取用戶押金。這一新規落地后,押金糾紛或許將漸漸退出市場舞臺。

共享汽車是新生事物,相關機制還有待成熟。作為用戶的我們,選擇共享汽車出行時一定要認真閱讀服務協議,清楚自身權益,安全出行遵紀守法,規避交通風險;平臺方應誠實守信,履行好審驗、告知和車輛維護等義務;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從制度層面完善對共享汽車平臺的管控。【責任編輯/鄒琳】

來源:新浪法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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