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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大案例揭露投資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并后果自負

    一直以來,虛擬貨幣都不被監管部門所接納,而近幾年,虛擬貨幣從備受推崇的黑科技,逐漸演變成傳銷、詐騙、非法集資的代名詞。同時因投資各類虛擬貨幣產生的法律糾紛的案件也層出不窮。

    案例一

    2018年7月,聶某經人介紹認識秦某,得知秦某購買國外的“獅子幣”進行投資理財賺取不少收入。于是,聶某委托秦某幫其購買“獅子幣”進行理財,并通過手機銀行向秦某轉賬25346.1元。

    2018年10月8日,聶某在秦某的幫助下在“獅子鏈”錢包上注冊個人賬戶,秦某登錄聶某的賬戶為其購買2000個獅子幣。

    同年10月13日,獅子幣的市場價值貶值導致投資款化為烏有,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隨后“獅子鏈錢包”被強制關閉。為此,聶某訴至法院要求秦某返還25346.1元本金。

    案例二

    張某是西安某大學的在校女大學生,在一次偶然相遇后,與校友李某互生愛慕,進而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去年11月,張某發現李某有在網上進行投資的習慣,且收益較為可觀,心生羨慕。

    隨后,李某指導張某在網上一個數字貨幣投資平臺上注冊了賬號并在李某操作下,用1萬元為張某購買了9888個DC幣,后用DC幣為張某置換了比特幣。今年2月2日,張某再次根據男友的示意,支付了2萬余元購買DC幣。

    3月,張某發現自己賬戶中沒有上述兩次的交易記錄,找到男友詢問。李某表示,他確實已經替張某購買了DC幣,至于為什么不存在交易記錄,他并不知情。兩人為此爭執不休,就此分道揚鑣。

    今年6月6日,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3萬元,并支付利息。

    案例三

    趙某通過朋友鄭某的介紹投資“蒂克幣”和“DK礦機”,并承諾3個月還本。出于對鄭某的信任,趙某向被告支付了108萬元,委托被告購買“蒂克幣”和“DK礦機”,并處理相關理財事宜。

    鄭某僅向趙某支付了44046元的“收益”后,便告知其所有的投資款化為烏有。趙某以委托合同糾紛為由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告鄭某返還委托理財款。

    案例四

    去年3月份,徐州男子金某在買賣虛擬貨幣過程中遭受損失后,將北京火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幣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火幣公司賠償其損失的12萬余枚“泰達幣”,約合人民幣80萬余元,并稱火幣公司已賠償第一次侵權的部分損失25278枚“泰達幣”。

    案例五

    2017年12月,趙某忠通過鄔某漁的介紹投資“RSK項目”。趙某忠先后通過比特幣交易平臺將17.8355個比特幣匯入莊某霞、莊某升控制的虛擬地址用于購買RSK代幣。

    之后,“RSK項目”崩盤跑路。趙某忠發現被騙后,以委托合同糾紛為由,將鄔某漁告上天臺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責令鄔某漁退還17.8355個比特幣或636531.1595元。

    案例六

    2018年6月,姚某根據“球迷聯盟”網站發布廣告指引,通過購買以太幣的形式參與被告在境外Xbrick.io的網站上的Octopaul(章魚寶)項目的OPC虛擬貨幣的公售活動。姚某隨后以3500元的均價購買了25個以太幣,并使用了其中的22.2175個以太幣參與了Octopaul的數字代幣OPC的“首輪公售”。

    2019年4月18日,姚某發現已經無法正常登陸“球迷聯盟”網站,在感受到被欺詐后,將北京球迷聯盟科技有限公司告上石景山區法院,請求該公司返還本金。

    案例七

    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16日期間,陳某蓮因投資IPC國際集團的“馬幣”與余某枝存在資金往來,并多次向余某枝的銀行賬號累計轉款19萬余元。之后,IPC國際集團網站關閉。

    2019年7月,陳某蓮以委托合同糾紛為由向閩清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余某枝返還本金及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投資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在上述八個典型案例中,法院均駁回了原告的全部本訴訴訟請求。相關法院均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2017年9月4日發布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同時該公告也提醒投資者,代幣交易存在多重風險,投資者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因雙方買賣的標的物為虛擬貨幣,故案涉買賣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公民交易虛擬貨幣的行為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發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故對于上述八名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責任編輯/江小白】

    來源:反傳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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